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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学生违章用电处罚暂行办法
学工办 发表于: 2009-09-29 18:26  点击: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公寓用电管理,遏制和杜绝违章用电行为,依据《我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我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我校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我校本科生违纪处分决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处理学生违章用电行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
       
第三条:学校保卫干部、学生管理部门、公寓管理员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有权对违章用电行为进行教育,保卫部门有权对违章用电行为实施经济处罚。
       
第四条:对学生公寓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二人以上,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对无人的寝室检查时,应有公寓管理人员陪同。 
       
第五条:对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用电行为的寝室或个人,检查人员应当场开据《学生违章处理通知单》,并告知违章用电性质及危害。违章用电人应在《学生违章处理通知单》上签字,本人不在现场可执《通知单》补签。
       
第六条:违章用电人在接到《通知单》2日内,携带违章物品到保卫处校区保卫办、学工办接受教育,同时接受保卫办的经济处罚。2日内未主动将违章物品送交校区保卫办的,由学院负责通知违章用电人。
       
第七条:对违章用电的处罚标准,保卫部门将依据《我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理。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拒不接受检查、态度蛮横、干扰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两次以上违章记录的要从重处罚。
       
第八条:违章用电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处罚后3日内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申诉期不影响处罚执行。 
       
第九条:对违章用电人处罚后,保卫部门应将违章事由、处罚结果及时转交所在学院(中心、所)和学生管理部门。由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依据《我校本科生违纪处分决定》、《我校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因违章用电引发的火灾事故,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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