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奖学金的管理,建立十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友好人士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晶学兼优的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报效祖国。
第三条 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命名。
第四条 社会奖学金一般设立在学校,由学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对于设立在学院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进行协商、签订相关协议,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社会奖学金管理事宜包括与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联系、洽谈、达成初步协议、双方负责人签订协议、获奖学生的评选、荣誉证书及奖学金的发放等。
第五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的本科学生。
第六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科学,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期间没受过纪律处分;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获得学年奖学金;
(三)科研态度严谨,水平突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四)设立社会奖学金的企业或个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请社会奖学
(一)在学期间获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
(二)所学课程成绩全部优秀;
(三)在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各类比赛中荣获一等奖;
(四)在学期间获得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专利;
(五)在学期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六)同等条件下,生活困难学生优先;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学习成绩二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鉴定书等材料,并填写,《我校本科学生社会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组织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组织评审,经学校及设奖单位或个人批准后确定获奖者名单;
(三)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公示三天。在此期间如有未通过公示者,原则上不再补选。
第九条 社会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一)奖学金应于每年十月汇入我校财务处指定账号。对于新签订协议,并要求当年发放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该款项汇入我校指定账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社会奖学金的发放应按年度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具体的发放形式应征得设奖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一般采取颁奖仪式和个别领取的形式,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领。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各类奖学金评审必须全面掌握条件,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二)社会奖学金各项之间不能兼得;
(三)获奖者如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除取消当年度获奖资格外,将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十条 专科学生社会奖学金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