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
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
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二周内按《我校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请假。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合格已经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希望获得更好的成绩,可以申请重修,成绩按最高分数记入成绩册,不另外计算学分,评奖、评优、保送研究生等按第一次成绩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与所修课程期末考试冲突则顺延。
缓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成绩记载,平时成绩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记入总成绩。
学生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经学校同意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请假应事先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经专家认定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 经专家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 根据学校招生政策,高考成绩特别优秀入学时可以自主选择专业的;
(四) 参加转专业考试,符合相关条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特招生、专科升入本科的;
(二) 受过纪律处分的;
(三) 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有关条件或者拟转入专业不同意接收的。
第二十条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学院同意,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出我校,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出: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提倡学生学习期间结婚。办理结婚登记的,须告知学校。学生结婚后妊娠、生育不宜在校学习、生活的可予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未按学分制要求完成学年最低学分的;
(二) 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 休学期满二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二周或一学期内累计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相关部门审核,学校主管校领导签批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不办理退学手续的,15日内学校注销其学籍,退学手续由所在学院办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最长年限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颁发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