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02〕22号
为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使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任人唯贤的原则;
3、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资格和条件
1、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一定的政策及理论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好的政治素 质和思想品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团结同志,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1)、副科级
原则上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毕业从事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本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下。
2)、正科级
原则上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
三、科级干部的管理权限
1、学校将根据各单位的规模、工作量、职责范围等下达科级干部的职数限额,变直接管理为职数限额的宏观控制管理。组织部、人事处的职责为监督、指导。
2、各单位按照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和条件,在职数限额内自行决定科级干部的任免。
四、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免职的程序
1、各单位在拟提任科级干部前应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在单位内进行述职。在任、免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本单位群众意见,并适当听取外单位有关同志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单位为拟任免人员填写一份《我校科级干部任免表》,连同述职报告一并送交组织部(党群干部)、人事处(行政干部)。
3、组织部、人事处在收到该表的一周内行文。任免职时间一律从组织部或人事处收到“任免表”之日计起。
五、其它事项
1、为保证科级干部素质的整体优化,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任用干部的监察工作,同时,为保证任职条件和职数限额的宏观控制,学校原则上不破格及突破职数限额任用科级干部。
2、各单位要本着为学校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选拔、培养和任用科级干部工作。在任用干部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问题,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以纪律处分,并撤消原任命。兑现的有关待遇予以扣还。
3、科级干部离、退休、调离学校等自然离职情况,不需履行免职手续。
4、科级干部校内调动(不含提任处级干部)需由原任单位先办理免职手续后再办理调动手续,未办理免职手续者继续占用原单位职数限额。年龄超过相应职务最高年龄限制的科级干部校内调动时,调入单位如任命原职级职务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5、科级干部被免职后原级别待遇不予保留,从被免职的第二月起,学校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调整有关待遇。
6、具备管理职能但干部基本上列入专业技术系列的单位,任命正科级干部应从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选拔,任命副科级干部应从聘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选拔。
7、对于现任正、副科级调研员职务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科级干部职数限额内,任命为同级职务的领导。此类任命不受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8、各临床医学院的科级干部任免由各院行文,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9、对于现不明确行政级别单位的科级干部任免的办法另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